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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跆拳道社(建工校區)組織章程

103年2月18日修訂,經一零三級第二學期社員大會通過

107年10月25日修訂,經一零七級第二學期社員大會通過

108年5月09日修訂,經一零八級第一學期社員大會通過

第一章 總則

第一條:本社定名為“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跆拳道社(建工校區)”

第二條:本社以發揚中國跆拳,振興武術,及跆拳道之運動精神,鍛鍊強健體

魄,強身報國,推崇武德為宗旨,包括打型、對練及普通之練習。

 

第二章 組織與職掌

第三條:本社分為社長、副社長、總務組長、美宣組長、公關組長、活動組長、技擊組長、器材組長等八項

職位。

第四條:本社之職責如下:

社  長:決定政策及方針,對外代表著本社,享有自主權,但不違反

本章規定及本社宗旨暨精神。對內則領導本社,主持有關會議之進行,綜理業務。

副社長:協助社長推動社務,社長如因公事在外,則以副社長代社長

之職。

總務組長:負責本社各項財務之收開支出經費支控制流通,事務購置

及雜物之處理。

美宣組長:負責本社一切海報之繪製及設計,宣傳工作等。

公關組長:負責對外交流,增進各校技術交流、增進情感。

活動組長:負責舉辦社內活動,增加社員間感情。

技擊組長:負責對外比賽活動,比賽報名、住宿問題等。

器材組長:負責社團財產維護、清點。

第五條:本社自第一任社長、副社長皆於任期結束前,於上一屆幹部中提名社長人選,社長需經全體社員出

席社員大會三分之一(含)以上,三分之二(含)以上贊成通過而任之,其餘由社長提名,社員同意後而任之。(108.5.9修改)

第六條:社長及其幹部若有違反本社宗旨及章程,可罷免之,經全體出席二分

之一社員表決通過而罷免,並於會議中另選出新的幹部。

第七條:社長、副社長及其餘幹部任期皆為一學年,唯108級任期為半年,社長不得連任。(108.5.9修改)

第八條:本社會議分為:期初社員大會、各幹部會議及期末社員大會。(108.5.9修改)

 

第三章 會議

第九條:本社社員大會,由社長負責召集及決定召開時間和地點,以及會議內容程序,再由幹部宣傳召開

之。(108.5.9修改)

第十條:各級幹部會議依情況需要,由社長召及舉行之。(108.5.9修改)

第十一條:社員大會由社長擔任主席,依會議程序舉行之。(108.5.9修改)

第十二條:社員大會之決議,以社員三分之一(含)以上之出席。出席之社員過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

之,如不足法定人數時,應宣布流會或改開座談會,決定下次會議時間,並以書面加序經過,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,如連續二次流會則第三次會議時,由該次會議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即通過該次會議之決議事項。(108.5.9修改)

​第十三條:各級幹部會議之任務為重要事項決策,與外校社團聯絡及檢討社團之工作成果。(108.5.9修改)

 

第四章 經費

第十四條:本社社員經費來源計分下列各款:

一、社員所繳之社費

二、學校補助款

三、學生會補助款

四、特別捐款

五、前屆移交款項

(108.5.9修改)

第十五條:本社團徵收各種費款,應依據教育部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,並使用統一收據。(108.5.9修改)

第十六條:入社社員每學期於開學繳交新台幣參佰伍拾元整為社費,以供活動支出、醫療用品、器材用品等

用;社費繳出後,則不予退費。(108.5.9修改)

 

第五章 社員

第十七條:凡是就讀本校之同學,不分學制及校區,均可成為本社社員。(108.5.9修改)

第十八條:凡本社社員均享有參與本社舉辦活動及各項服務之權利及義務。(108.5.9修改)

第十九條:本社社員有遵守本社社章,按時繳交社費,協助社務,及維護本社團榮譽之義務。(108.5.9修改)

第六章 社團資產使用規則

第二十條:使用社團資產需遵守相關規則,詳細規範詳見財產清冊之社團資產規則。(108.5.9修改)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二十一條:監事會由上屆社長及副社長擔任,需隨時詢問及監督各幹部之工作情況及職權。(108.5.9修改)

第二十二條:修改章程須經社員大會出席三分之一(含)以上社員,且出席之社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

通過,方能改之。(108.5.9修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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